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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规范、管理和发展       
网络广告的规范、管理和发展
作者:---  文章来源:圆点视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11-13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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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广告中的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也伴随产生。

  美国政府早在1994年已开始关注网络中的虚假广告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例如,FTC在1994年处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通过广告和在线消费者宣传通过非法步骤提供修改信用卡记录的服务。根据判决,要求广告主花钱消除影响,停止以后的信用卡相关事项,并且与FTC对那些信用卡程序事项的销售者的调查工作相配合。1996年3月14日,FTC宣布了九个公司在通过互联网经销他们的产品时为欺骗和不实。

   1996年4月2日,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对一个妇女采取了临时性拘留令,原因是她通过互联网络发布了与HIV和艾滋病治疗方面的虚假广告,被告通过她们的公司提供医药治疗方面的信息,广告中宣传有一种治疗方法可以六个星期内治疗艾滋病。被告将其广告投放在互联网上,标题是“六个星期内你会让HIV消失”,广告包含让消费者获取信息的程序,价值12美元。广告还以克拉克博士的名义宣称有关HIV的信息,还说治还包括黑核桃的壳、丁香芋。同时还有一本关这方面的书,需要额外的费用。书中用了九段明显的话赞扬克拉克博士对艾滋病毒的攻克。同时站点给了一个900号码,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每分钟收费1.99美元。

  马萨褚塞州的法官认为,被告对马萨褚塞州的消费者构成了不合法和欺骗性伤害,医疗专家认定广告的宣传是虚假不实的,法院规定禁止被告在任何媒体上再发布这类虚假不实的广告。 关于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问题 今年3月美国两位议员提出在制定相关法案之前先建立一个研究委员会,对互联网隐私问题进行18个月的研究并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召开20次听政会,到目前为止,克林顿政府一直在敦促各大公司对于保护互联网用户隐私采取相应措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一位官员最近对互联网公司说:“要么主动采取隐私保护措施,要么就遵守政府的规定”。一些立法人士和政府官员认为,制定新的隐私保护法已势在必行,有可能最早在今年年内出台。 显然,有关互联网隐私保护的问题将成为今后的立法焦点。

  网站经营者对非法广告行为有无法律责任 和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必须创造一个弃满信任的氛围来使人们对电子商务越来越渴望 。ASA(Advertising Standards Allicance)美国网络广告标准联盟的工作是创造新的测量标准,包括利用各种手段精确分辨网络访客(Unique Visitor)和广告覆盖率(Reach)标准研究期间,象网络媒体评测公司如:Media Metrix Net ratings,也会加入进来。 FTC消费者保护局的官员说:“网络做为一种沟通媒介的发展正使网络成为一种全球性的营销场所,这种潜力的体现将会为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为了保证这一点,我们必须让消费者明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能否由离线场所扩展到网络领域。委员会的经验是提出总的指导性政策、规范、更重要的是行业自律。

   一份强制性政策文件将说明怎样或为什么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规范和指南敌视尖电子媒介上的广告和营销。这些规范和指南覆盖了涉及环境市场到信用卡实务等近40个领域。

  在美国,网络广告的管理同样包括政府管理和非政府管理这两部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管理广告并对业内虚假或欺骗指控进行调查的政府机构,联邦贸易委员地运用一套“不正当方针”对受到指控的广告展开调查,“不正当方针”包含五个问题:“广告是否合于道德?广告是否有悖伦理?广告是否令人压抑?广告是否无忌惮?广告是否会给消费者或竞争对手造成严重的伤害?在对这五个问题进行调查之后,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进一步在法庭对广告进行追究或中止调查。199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劝说国会通过了一项条例,人法律上将广告的不正当定义为:“给消费者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伤害,而消费者本人无法合理地避免这种伤害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并没超过其给消费者或竞争对手带来的利益。” 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规章以及司法说明对广告主进行严格的控制。有权对广告行使管理权力的联邦机构和部门,有联邦贸易委员会,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联邦通讯委员会、专利与商标署、国会图书馆等。 在美国,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是管理跨州销售的产品广告的主要管理机构,是由国会的一项议案产生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任务是保障“国家的市场能够有效的运作,充满活力、有效率,并免受不正当规定的限制,”该委员会实施了一系列仅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并通过杜绝不公正或欺骗行为的做法,增强了市场的运作能力。联邦贸易委员会给欺骗性广告(deceptive advertising)下的定义是: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其他可以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交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的广告。无须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广告表现也可以是明确的或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传达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 依照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原则,有些广告虽然不具欺骗性,但也会被认定为不正当。不正当广告(unfair advertisihg)意味着对消费者的“不正当的伤害或”

   对公共规则(例如其它政府法令)的违背。换句话说,不正当广告的产生是由于缺乏“完全的信息”或广告的其他一些外部性。例如,事先未经证实的声明,利用脆弱群体(如老人、儿童)的声明,以及消费者因广告主隐瞒了产品或广告中提及的竞争对手产品的重要信息而无法作出真正的选择,上述行为均属不正当行为。 一旦接到消费者,竞争对手或委员会中负责监督各媒介广告的人员的举报,联邦贸易委员会便可以立案对广告主进行调查。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很大的权限,可以实施对犯规嫌疑人的调查,并责令他们提交有关情况。一般说来,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以下三方面的情况:证据、推荐和明确显示。 如果违规嫌颖人引用调查结果或科学研究结果,联邦贸易委员会会要求其提供证据(subs-lantiation),因此,广告主在发布广告之前,应当准备好支持材料。联邦贸易委员会不会对自己未进行调查的广告提出证据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审查含有可疑的推荐(endorsements)或证实(testimonials)的广告。广告主必须对其产品的局限性和缺陷加以明确表示(affirmative disclosure) 一旦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或不正当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便会采取以下三步骤:与广告主协商迫使其接受服罪判决书;发布停止/中止令;责令发布更正广告。服罪判决书(consent decree)是由广告主在无须承认任何错误的条件下签署的,同意停止发布令人不快的广告的一份文书,在签署判决书之前,广告主可以就指导后续广告声明的具体指令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磋商。如果广告主不愿在服罪判决书上签字(无须认罪),同意中止广告。违反服罪判断令或停止/中止令的广告主每发布一次违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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